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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获补偿
文章作者:handler 时间:2017-11-23 06-12-24

案件详情:

王某某于2003年5月进入成都某某家具厂,从事包装工作;先后与被申请人于2006年、2007年、2016年签署了三份劳动合同,其中2016年的劳动合同期间王某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成都某某家具厂一直未按照法律规定为王某某缴纳社保,因此王某某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王某某于2016年8月办理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关系。

 

 

办理难点:当事人的诉求是补缴社保,但是时间较长,而且因社保管理的原因无法补缴,同时,劳动仲裁对于社保部分一般都不予处理。因此,当事人的要求很难达到

解决办法:客观为王某某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告知其权利真正受侵害的地方,进而与王某某协调起诉要求未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赔偿金,最终通过向对方施压,成功调解。

处理结果:调解结案,对方一次性支付了补偿款。